(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与黄金花、史江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黄金花,史江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5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注册号:33020600001213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薪街南路。诉讼代表人:陈俏伟,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海江、孙国庆,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花(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009172326),女,195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史江富(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4707231413),男,194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与被告黄金花、史江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7元,减半收取1213.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83.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卞 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韶辉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5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注册号:33020600001213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薪街南路。诉讼代表人:陈俏伟,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海江、孙国庆,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花(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009172326),女,195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甘溪桥50号。被告:史江富(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4707231413),男,194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芦江南路供销大厦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与被告黄金花、史江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7元,减半收取1213.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83.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负担。审判员卞杰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王韶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