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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朱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无业。2009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朱某将白色块状物的毒品海洛因装在红金龙烟盒内随身携带,在本市南稍门永宁村164号其家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经鉴定共计净重2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物证检验鉴定书、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0年8月1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