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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李学军与浙江泛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军,浙江泛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李学军。被告:浙江泛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狄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军诉被告浙江泛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