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30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采石场与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采石场,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3044号原告:宁波市鄞州××采石场(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4735931-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村。诉讼代表人:舒××。委托代理人:傅××。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采石场与被告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采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1元,减半收取计1790.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采石场负担。审 判 长 沈功素人民陪审员 翁志道人民陪审员 朱鹏飞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蒋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