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11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20-07-07
案件名称
李绍广与济南中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绍广;王广久;济南中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张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1282号 原告:李绍广,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王广久,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中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广久,经理。 被告:张伟丽,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李绍广与被告王广久、济南中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张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李绍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广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36000元,被告济南中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张伟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日,原告向时任被告济南中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伟丽个人账户打款6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8%,由王广久向原告出具相关借据并签字盖章。借款后,被告张伟丽每年为原告更换借据并按时支付利息。后因原告生活所需不再续借,至2019年12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236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济南中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向社会公众借款的方式吸收资金,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绍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聪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娣 书 记 员 邱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