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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永水与杜卫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水,杜卫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23号原告:李永水,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5组。被告:杜卫忠,市廿三里街道廿三里村下街头村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水与被告杜卫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永水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