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永水与杜卫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水,杜卫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23号原告:李永水,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5组。被告:杜卫忠,市廿三里街道廿三里村下街头村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水与被告杜卫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永水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