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商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苟永华与万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永华,万振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2400号原告苟永华,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万振武,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永华诉被告万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永华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苟永华负担。审判员 纪小令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永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