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临兰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临沂市某国际物流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临沂市某国际物流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吴某某,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朱枣庄市山亭区。被告临沂市某国际物流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临沂市某国际物流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士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