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上饶县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姜建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上饶县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姜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346-2号原告江西省上饶县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镇南灵北路54号。法定代表人吴周云,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姜建强,新路湾溪淤村白益坞64号。原告江西省上饶县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上饶县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12元,由原告江西省上饶县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