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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胡某甲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因本案于200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及胡泽宏、陈卫基、潘国军(均已判刑)为帮陈国全(已判刑)讨债,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半生缘棋牌室内,采用殴打及强拉硬拽的方法,强行将被害人李哲某上车,后在杭州市元和城市之星酒店附近与陈国全汇合,再将李某带至元和城市之星酒店文一店413及411房间非法扣押。期间,胡泽宏曾用香烟烫李某,逼其还钱。后被告人胡某甲离开酒店。同年5月8日凌晨,胡泽宏纠集XX、姜勇根、沈键(均已判刑)到411房间换班看管李某。同日13时许,胡泽宏、陈卫基、潘国军又到411房间继续看管李某,逼其还钱。同年5月9日凌晨,胡泽宏、潘国军、XX应陈国全的要求将李某带至本市西湖区军休旅馆308房间继续非法扣押,逼其还钱。同日凌晨3时2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军休旅馆308房间内将李某解救。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黄某甲、王某、杨某、胡某乙、黄某乙、张某乙、蒋某的证言;同案犯胡泽宏、陈卫基、潘国军、XX、姜勇根、沈键、陈国全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同案犯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甲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1年3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高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