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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王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王民初字第59号原告:王某。被告:沈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晓序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月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