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王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王民初字第59号原告:王某。被告:沈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晓序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月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