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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程友文与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友文,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程友文。被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友文诉被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青岛吉通公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友文撤回对被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元,速递费60元,合计39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