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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吴道利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杨德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吴道利,杨德明,黄卫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许镇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道利。委托代理人吴道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卫星。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09)温平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传唤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57.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