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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叶唐聪与陈碧宇、项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唐聪,陈碧宇,项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叶唐聪,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陈碧宇,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项颖,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唐聪诉被告陈碧宇、项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唐聪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800元,应收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