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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捷讯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捷讯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东坤。委托代理人:查宇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捷讯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力行。委托代理人:俞新民。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查宇东,被上诉人嘉兴市捷讯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新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06年11月7日,中铁公司(甲方)与捷讯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乙方负责亚太花园一期1号一16号对讲系统的设计、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设备安装、开通调试、系统验收及交付使用;工程总价为133426元;协议签订后,乙方进场施工时甲方即支付20000元合同定金,乙方主设备进场后,经甲方检验确认后三日内支付协议总价的40%进度款,乙方完成整个系统安装调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总价的4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协议总价的95%工程款,保修期满后三日内支付决算工程款的5%余款;免费保修期自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乙方在免费维修期间因非人为原因造成系统损坏,由乙方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若人为原因造成系统损坏的,由乙方免费维修,如需更换设备的则以成本费提供,等。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捷讯公司负责亚太花园17号-22号对讲系统的安装,工程总价为49500元,乙方主设备进场三日内甲方支付总价的50%工程款,整个系统安装调试后三日内甲方付款至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款至95%,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三日内付清,其他内容按《施工协议》执行。协议签订后,捷讯公司进行了施工。中铁公司自2006年11月28日至2007年9月7日陆续支付捷讯公司工程款172859元。但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及何时交付使用,双方有争议,中铁公司称工程未竣工验收,为2008年6、7月份交付使用。捷讯公司称通过竣工验收,并为2007年7月份交付使用。2009年3月3日、4月10日,中铁公司两次向捷讯公司去函,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捷讯公司及时派人维修整改。2009年5月8日,中铁公司与嘉兴市远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亚太花园物业管理者,以下简称远龙物业公司)及平湖市当湖镇索福防盗门总汇三方签订《维修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平湖市当湖镇索福防盗门总汇对亚太花苑小区1-22#楼单元门及楼宇对讲系统损坏部分进行更换、维修;自远龙物业公司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时起一年内,由平湖市当湖镇索福防盗门总汇对系统负责保修,保修期满7天内,由远龙物业公司出具系统正常证明后,中铁公司支付平湖市当湖镇索福防盗门总汇保修金20000元。2009年6月2日,远龙物业公司出具了系统维修验收证明。其后,中铁公司支付平湖市当湖镇索福防盗门总汇维修款70000元。另查明,平湖市当湖镇索福防盗门总汇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零售:防盗门、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家用电器。19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关于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第4.1项规定:“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省、市级以上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证书,并经建设单位所在地区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的资格验证,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原审认为,中铁公司与捷讯公司之间的《施工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中铁公司认为讼争工程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但既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亦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质量问题产生于保修期内,故中铁公司认为捷讯公司违约,要求捷讯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元,财产保全费970元,合计1995元,由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中铁公司不服,上诉称,亚太花园对讲系统工程确实存在问题,且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捷讯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2008年6-7月起,亚太花园在交房安置过程中,发现捷讯公司安装的对讲系统存在缺少单元门钥匙、单元门变形、油漆脱落、门锁不灵、对讲系统短路、断路、单元门闭门器损坏等问题。上诉人认为,对讲系统的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被上诉人有维修的义务。对讲系统出现质量问题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函要求维修,但经三次催告,被上诉人拒不履行保修义务,因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上诉人因找第三方维修后的损失。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捷讯公司辩称,诉争工程无质量问题,是上诉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台阶过高,敲掉台阶后修补门发生了费用。二审期间中铁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发文登记本,证明捷讯公司2008年7月22日收到中铁公司的函,二、嘉兴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的证明,证明门禁系统存在问题,三、远龙物业公司2008年7月16日的函,证明对讲系统存在问题。捷讯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捷讯公司认为非新证据,且发文登记本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不清楚,对证据二、三,出具证明和函的单位是中铁公司的关联单位,本身存在利害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认为,对于证据一,捷讯公司虽然提出了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捷讯公司工作人员未签字收到2008年7月22日的函,故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据二、三,因不能直接证明捷讯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认为,该二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增加事实如下:2008年4月中铁公司将捷讯公司已经安装好的大部分门向下移动了位置,同年7月中铁公司发函给捷讯公司,认为捷讯公司安装的对讲系统存在部分单元门变形,油漆脱落,门锁不灵,对讲系统短路、断路,部分单元门闭门器损坏等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捷讯公司施工的对讲系统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根据双方的陈述,捷讯公司施工的工程内容主要是门及对讲系统安装,现中铁公司认为捷讯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有缺陷,捷讯公司认为其施工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工程完工并交付后中铁公司自己改动了门发生了费用。对此,本院认为,从本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捷讯公司施工的工程何时完工,何时交付给中铁公司,但根据中铁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自认,2008年4月中铁公司将捷讯公司已经安装好的大部分门向下移动了位置,据此,可推断出2008年4月前捷讯公司应该完成了施工,而根据现有证据,2008年4月前,中铁公司并未向捷讯公司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直至2008年7月中铁公司自己改动了捷讯公司已完工的工程后,再向捷讯公司提出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而中铁公司又不能证明自己的改动行为与工程质量缺陷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中铁公司并不能证明其所称的质量问题产生于改动以前,故其主张捷讯公司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缺乏事实依据,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