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爱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章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爱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章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437号原告:绍兴爱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孙端镇幸福村。组织机构代码:73321444-4。法定代表人:陈渭良,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梁波,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尧。本院受理原告绍兴爱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尧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爱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章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