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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磐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140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羊某某。被告:陈乙。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军伟审 判 员 羊秋芬审 判 员 卢红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