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磐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140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羊某某。被告:陈乙。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军伟审 判 员 羊秋芬审 判 员 卢红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