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郑某、张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2010年1月12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2010年1月12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初,被告人郑某、张某为了能够以个人名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商量后决定伪造一份与浙江省公安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浙江省公安厅的合同专用章。后被告人郑某通过他人伪造了“浙江省公安厅合同专用章”,被告人张某制作了一份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郑某冒充浙江省公安厅后勤处房产科科长许某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补齐相关内容,由张某作为承租人签字。2009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携带该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杭州市上城区城站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合同上的印章是伪造的而向浙江省公安厅相关部门反映。2009年12月10日,浙江省公安厅相关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张某刑事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赵某、严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房屋租赁合同伪造件、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印文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张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