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某、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章某某,周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118号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甘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被告:黄某。被告:章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某、章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章某某、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2008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黄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黄某2万元,期限从2008年9月19日至2009年9月18日止,利率为6‰,由被告章某某、周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贷。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某未还款,被告章某某、周某某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二、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函及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借款及保证的事实;三、贷款利息查询单一份,证明三被告未还款付息的事实。被告黄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章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周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在2008年10月13日至2010年10月12日期间向被告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2万元。2008年10月15日,由原告借给被告黄某2万元,期限从2008年9月19日至2009年9月18日,月利率为6‰,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由被告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章某某也于同时出具保证函,自愿为黄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原告于同日发放贷款2万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某未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被告章某某、周某某也未承担过保证责任。2009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形式无违法之处,内容真实,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原告依约放贷,履行了自已的义务,被告黄某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被告章某某、周某某也应当依约适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未偿还,利息未予支付,原告要求被告黄某还款付息及要求被告章某某、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合同期内按月利率6‰计付,逾期的利息按月利率9‰,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章某某、周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章某某、周某某在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某追偿;本案受理费320元,由三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海 声审判员 余洪喜审判员邓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