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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凤娥诉被告陕西辰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娥,陕西辰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97-1号原告徐凤娥,女,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惠勇,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辰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原告徐凤娥诉被告陕西辰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娥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郭蓉英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铁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