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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辉与尤冬冬、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辉,尤冬冬,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465号原告:郑辉,身份证号码331003198409103674,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前郑村431号。委托代理人:叶彩琴,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前郑村431号。被告:尤冬冬,身份证号码331003198512083739,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盈岙村13号。被告:王建,身份证号码3301003198610283697,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左任新村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辉与被告尤冬冬、王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尤冬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尤冬冬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辉撤回对被告尤冬冬的起诉。审 判 员 杨溢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