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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房伟与魏凤玲、张永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伟,魏凤玲,张永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房伟。被告:魏凤玲。被告:张永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伟诉被告魏凤玲、张永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房伟负担。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