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瑞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上海瑞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商初字第23号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励谦。委托��理人:杨欣超。被告:上海瑞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慧芬。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了(2010)绍商初字第2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力佳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欣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瑞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加工印染布匹,双方口头约定在收到原告布匹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支付加工费。后原告为被告印染布匹所产生的加工费共计人民币305,958.51元,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告。然被告仅于2008年12月18日支付加工费150,000元,尚欠155,958.51元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加工费155,958.51元,并支付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的损失。被告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及成品出库单十五份,以证明原、被告间有加工承揽业务往来,被告收到原告加工的货物,应付加工费305,958.51元的事实;2、委托书及李建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上述成品出库单的签收人之一李建民,是讼争业务经办人的事实;3、2008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一份,以证明被告已支付加工费150,000元,尚欠155,958.51元未付的事实;4、2009年8月31日律师催告函(复印件)、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催讨加工费,要求被告在2009年9月10日前付清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之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举证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主张事实相关联,可以认定为本案定案事实的依据,并依法确认其证明力。综上,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曾有加工承揽业务往来。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加工印染布匹,共计加工费305,958.51元。被告仅于2008年12月18日支付150,000元,余款155,958.51元至今未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加工义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相应加工报酬。本案原、被告之间因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155,958.51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瑞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加工费计人民币155,958.51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9元、减半收取1,7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5元,合计3,035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19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