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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昌江与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昌江,林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345号原告:林昌江,黄岩区上垟乡沈岙村42号。委托代理人:XX,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辉,岩区北洋镇称歇村1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昌江为与被告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昌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昌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