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知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科勒公司与应润秋、应维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科勒公司,应润秋,应维羆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科勒公司。法定代表人娜塔莉A.布莱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瑞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润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维羆。上诉人科勒公司、被上诉人应润秋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知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应润秋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应润秋即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上诉人科勒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科勒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科勒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425元,减半收取4212.5元,由上诉人科勒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包素素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