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瑞校与浙江大可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校,浙江大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137号原告陈瑞校,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新潮塘村西潮塘99号。委托代理人徐桂珍,武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大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双路亭。法定代表人沈风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骆奇光,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公园路四弄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校与被告浙江大可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瑞校负担。审 判 员 邹摄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