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力新与陆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力新,陆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554号原告徐力新,阳市春江街道建设村渡船埠128号。被告陆煜,阳市东洲街道木桥头村富民路136号,现住绍兴市温馨花园29幢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力新与被告陆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力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力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高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