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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力新与陆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力新,陆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554号原告徐力新,阳市春江街道建设村渡船埠128号。被告陆煜,阳市东洲街道木桥头村富民路136号,现住绍兴市温馨花园29幢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力新与被告陆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力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力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高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