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易成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琴,易成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7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玉琴。委托代理人张留群、吴保军,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一审被告)易成耀。委托代理人靳丽霞,开封市禹王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王玉琴、易成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本案应予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任晓飞审判员 朱 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翠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