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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开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8303042222,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杨董行政村4号。被告刘某,男,1982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8204032213,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石尧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