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菏开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8303042222,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杨董行政村4号。被告刘某,男,1982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8204032213,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石尧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