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道锡与张新峰、蒋一环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道锡,张新峰,蒋一环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288号原告金道锡,珠港镇陈屿连屿村连兴14号,身份证号33262719741117085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峰,龙溪乡花岩浦村浦港路6号,身份证号332627196510112458x。被告蒋一环,港镇城关县西巷115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道锡与被告张新峰、蒋一环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道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金道锡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