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巍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东巍民初字第56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陈某。原告徐某甲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何金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徐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1999年7月31日生育儿子徐某丙。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儿子徐某丙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5000元。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徐某甲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两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及××××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1××××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丙的事实。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告陈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具备有效证据认定要件,予以采纳。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本院认证,本案的事实查明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原、被告以家庭利益为重,加强沟通,夫妻感情应能保持。原告关于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金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泮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