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小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李小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李志军,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李超。委托代理人窦敬,河北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军与被告李小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军已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审判员 果 兴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冀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