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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况时芬与贺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时芬,贺亚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336号原告:况时芬,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贺亚芬,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时芬与被告贺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时芬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时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元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336号原告:况时芬,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瓶壶北苑16弄2号。被告:贺亚芬,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贺家2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时芬与被告贺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时芬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时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元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谢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