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赵某甲,教师,唐山市丰润区。被告赵某乙,农民,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