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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朱某,中铁建工集团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职工。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中铁建工集团北京工程公司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温宝斌,北京维正德天法律咨询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启瑞,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赵秀荣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