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电机有限公司、浙江××电机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有限公司与温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机有限公司,浙江××电机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有限公司,温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5号原告:浙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区块××区块。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某某、刘某某。被告:温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镇××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金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乙。原告浙江××电机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涂波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电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温州××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电机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从事电机生产,被告因经营需要一直与原告有业务往来,2009年6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74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现请求判令:一、被告温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74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温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564元。原告浙江××电机有限公司为证明上述事实,在举证时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被告公司基本情况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3、咨证函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温州××有限公司辩称:2009年6月23日对账时,柯某某刚刚接手财务工作,对帐目不是很清楚,对账时没有将2008年6月23日6590元、2008年7月7日6330元、2008年8月25日1250元三笔汇款扣除,实欠货款18573元;因原告货物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我方巨大经济损失,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温州××有限公司在举证时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货款往来明细、账本各一份、银行回单三张,证明2008年6月23日6590元、2008年7月7日6330元、2008年8月25日1250元三笔汇款尚未扣除的事实;2、退货清单一份,证明2009年4月6日退货给原告合计66000余元的事实进而证明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其表示对账时柯某某不知情,未经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核对,该证据不真实;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原告确认收到该三笔汇款,但表示收款在对账前,已经扣除该三笔汇款,对退货事实亦无异议。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已经确认在该咨证函上签名的柯某某系其公司某某人员,其对账行为是代表公司,足以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至于被告主张三笔汇款尚未扣除的事实,应当举证证明,其提供的货款往来明细、账本均系其单方出具,未经原告确认,在未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提供的证据2可证明退货的事实,但尚不足以证明被告辩称的原告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故本院对被告辩称的欠款金额不符及货物质量问题该两点事实均不予采信。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温州××有限公司向原告购货后应及时支付货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电机有限公司货款30564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被告温州××有限公司负担(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预交的619元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19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涂波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