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华某某、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华某某,朱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07-2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瞿某某。被告华某某。被告朱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华某某、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66元,减半收取88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33元,由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虞玲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洪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