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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齐雁与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雁,孙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571号原告:齐雁,住诸暨市璜山镇凤林下村横岭下128号。委托代理人:慎伟达。被告:孙涛,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5幢1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雁与被告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雁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雁以被告孙涛已归还借款、纠纷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依法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齐雁负���。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