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269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