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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缪某甲、柯某与蔡某、缪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蔡某;缪某甲;柯某;缪某乙;缪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原审被告缪某乙。原审被告缪某丙。上诉人蔡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詹旭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