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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盛长征与林元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长征,林元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38号原告:盛长征,623197007055952),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牛埠镇安桥行政村南一自然村018号。被告:林元平,成年,无固定职业,鄞州区龙观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长征与被告林元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长征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长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原告盛长征负担。代理审判员  戎绒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