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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金x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x,张xx,王xx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5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上诉人金x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x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x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x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金x承担,多收部分为人民币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金x。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保    疆代理审判员 陈明亮代理审判员邓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军 军  ( 兼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