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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位明与嘉善凝新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位明,嘉善凝新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张位明。被告:嘉善凝新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位明诉被告嘉善凝新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位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