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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万敬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万敬,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2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万敬。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工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留群,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永胜,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建军。刘万敬因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军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爱莲审判员  陈文胜审判员  蒋冬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