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挺飞与仇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挺飞,仇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59号原告:王挺飞,6307240114),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飞虹海苑1幢3号304室。委托代理人:陈军,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丽君,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雪琴,27196601111625),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龙兴村龙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挺飞与被告仇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其起诉证据尚不充分,需要重新核实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挺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增宏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戴 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