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方勇与项立波、翁迪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勇,项立波,翁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方勇,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项立波,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翁迪波,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项立波、翁迪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方勇也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项立波、翁迪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项立波、翁迪波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方勇借款30000元及支付迟廷履行的债务利息,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32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