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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建国行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图书发行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图书发行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图书发行处负责人:王之奎,经理。被执行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法定代表人:王革,该社社长。张建国行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图书发行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的(2009)新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图书发行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建国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报案,控告承包经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图书发行处负责人王之奎涉嫌合同诈骗,现已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已于2009年12月20日依法对王之奎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现该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建议我院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9)新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