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陈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0年2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8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随身携带一把尖刀(经鉴定不属于管制刀具)、一只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在本市上城区河坊街58号石油公司附近寻找抢劫目标,后被公安巡逻民警发现并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管制刀具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0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