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张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武建寿与武文成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寿,武文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219号原告武建寿,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文成,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建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建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25元,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