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黄绪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绪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东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绪国,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东阿县铜城办事处黄屯村农民。2000年8月2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月27日被减刑释放。200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6日被逮捕。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绪国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绪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绪国在东阿县铜城办事处黄屯村的黄伟门市部门口盗窃杨某的红色125型银钢摩托车一辆。后黄绪国让王付生将该车销售给东阿县姜楼镇徐楼村马会摩托车维修部,得款700元,马会将该车改装后以1150元的价格卖给铜城办事处刘庄村的刘允亮,后被失主杨某认领。经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2009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黄绪国伙同王付生(另案处理)翻墙入院、撬门别锁进入铜城街道办事处黄屯中心小学校长办公室内,盗窃微机一台及打印机一台。微机由黄绪国存放于其姐黄绪伟处,打印机由黄绪国及王付生销售给东阿县旭日升办公设备店的王培岭,得款300元。微机及打印机的价值为3904元,案发后已被追缴退还黄屯中心小学。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绪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培岭、马会、黄旭伟、王付生、刘允亮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姜某、杨某的陈述,微机购买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等鉴定结论,被盗摩托车、微机、打印机照片等物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绪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7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绪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绪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1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艳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岭